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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都可以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 2019-10-26 14:07:05

问题来源: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某县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该县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某省外汇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某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D、对某省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E、对某教育部直属高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B,C,E

答案分析:

(1)选项A:对某县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教育局或者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D:对某省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查看完整问题

吴老师

2019-10-26 16:44:40 938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你好:

这是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一般管辖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上级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此外,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殊管辖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部分高等学校有学位授予权、证监会有行政处罚权和采取冻结等措施的权力等。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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