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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债权
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13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13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13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13年1月10日到期)。2013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抵销有关的债权债务。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合理对价转让给庚公司。
1.针对要点(1)和要点(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
B、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
C、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己公司无权取得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D、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但己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E、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己公司已经取得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E
答案分析:(1)选项AB: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无偿转让)给戊,且赠送时甲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为负,显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2)选项CDE: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针对要点(3),丁拟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下列有关该代位权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原告为丁,被告为甲公司,第三人为乙
B、原告为丁,被告为乙,第三人为甲公司
C、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第三人为丁
D、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乙应当直接向丁清偿债务
E、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乙仍应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由甲公司再向丁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B,D
答案分析:(1)选项ABC: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为债权人(丁)、被告为次债务人(乙)、第三人为债务人(甲公司);(2)选项DE: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3.针对要点(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债权额不相等,甲公司的抵销主张不成立
B、甲公司的抵销主张成立,甲公司和丙的债权债务关系在5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
C、甲公司的抵销主张成立,甲公司和丙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
D、甲公司提出抵销主张时,可以根据情况附加条件
E、甲公司提出抵销主张时,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
正确答案:B,E
答案分析:(1)选项ABC: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公司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公司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2)选项DE:抵销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
4.针对要点(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当经丙同意
B、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丙
C、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应当经丁同意
D、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E、甲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丁仍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向其清偿2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1)选项AB: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选项C: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仍归甲公司享有,丁并无任何法定权利予以限制。(3)选项D:甲公司以合理对价转让债权,该行为不属于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4)选项E: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丙对甲公司将不再负有债务,丁无权可代。
张老师
2022-11-08 16:09:30 1173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D选项表述是“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但己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该表述有两处谬误:
1.本题中虽然债务人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商业用房,影响债权人丁的债权实现,但债务人的相对人己公司并不知道该情形的,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债权人丁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甲公司的行为。
2.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题中虽然己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但甲公司并不是无权处分人,而是有权处分人,不属于善意取得情形,己公司取得该商业用房并不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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