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考点三 借款合同(★★★)
概念 |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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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商业借贷 |
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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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
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或者诺成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外的借贷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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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实践合同):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成立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成立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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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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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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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利率 |
约定 |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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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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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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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 |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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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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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2022-09-07 15:35:12 512人浏览
借款合同要划分为两类。
商业借贷 :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民间借贷 :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或者诺成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外的借 贷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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