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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为连带责任错了吗?

c视同为连带责任错了吗?

借款合同 2024-10-15 10:12:56

问题来源:

(3)下列有关本案保证方式、保证效力及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借款利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河海公司、海虹公司间借款合同于2X17年12月5日成立,于2X17年12月7日生效
B、长捷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C、本案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借款年利率15.4%以下能获得法院支持
E、本案借款年利率约定超过15.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D,E

答案分析:(1)选项A: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选项B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DE: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3.85%×4=15.4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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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2024-10-15 10:13:35 259人浏览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是的,选项C“本案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证。在本案中,长捷公司为海虹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并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因此应当视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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