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详解,经营者无过错是否需担责?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问题来源:
第三单元 侵权法律制度
考点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4.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过错责任)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调整)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1】王某逛商场,商场正在给地板打蜡,由于地板过滑,王某摔倒致骨折:(1)如果商场已经设置明显的湿滑标志、通行障碍,商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商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商场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王某逛商场,不小心将手中的饮料倾倒在地板上,正好李某路过滑倒,李某所受损害应当由王某负责赔偿;但如果遗撒发生多时,商场怠于组织人员清理,终致李某滑倒,王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吕老师
2020-10-04 16:32:18 745人浏览
是的哈,经营者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了。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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