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概念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 | |
主体 | 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 |
客体 | 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即供役地 | |
内容 | 按合同约定对供役地加以利用或者限制的权利 | |
设立 |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特征 | 从属性 |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
不可分性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
占有 | 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有例外(如眺望地役权) |
刘老师
2024-10-15 18:33:52 269人浏览
这里提到的不动产占有为要件,主要指的是供役地。因为地役权主要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即供役地)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即需役地)的效益。在实际行使地役权时,通常需要对供役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占有或使用。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眺望地役权,可能并不直接占有供役地。但总体来说,这里提到的不动产主要是指供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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