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2.自由选择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由选择:先复议再撤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先复议再撤回,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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