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财会答疑> 税务师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答疑详情

行政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区别

行政诉讼法中裁定不予受理与不予立案的区别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2021-07-19 23:04:29

问题来源:

2.自由选择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由选择:先复议再撤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先复议再撤回,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查看完整问题

蔡老师

2021-07-20 17:38:29 2683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行政法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申请满足条件的必须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诉当事人补正。如果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超过七日没有做出回应的视为接受申请立案。 所以现在不存在不予受理的问题。

我想你问的应该是裁定驳回起诉和裁定不予受理的区别吧。不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会不予立案,即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以后发现不满足立案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二者程序的阶段不同。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有帮助(5) 答案有问题?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我们已经收到您的反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