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疑问解答:留置权与居住权详解
1、教材P194,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里的留置权为什么是法定担保物权?
2、教材P214居住权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为什么无需向住宅所有权人支付对价?
问题来源:
考点五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支配力 |
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作用力: (1)自物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2)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排他支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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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力 |
物权之于债权的优先力 |
当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同一标的物上又存在他人物权时,无论物权设立先后,其效力通常优于债权(2022年新增) 【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 (2)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优于物权 |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力 |
当同一物上两个以上潜在地发生冲突的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通常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限制】(1)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优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权 (2)基于法律规定的价款优先权(购置款超级优先权)的限制 (3)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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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
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可称为“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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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的占有人主张物权、请求返还的效力 【限制】善意取得、未按法定方式公示、正常经营买受人特别保护规则 |
邵老师
2022-07-31 14:27:16 657人浏览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因为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居住权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设立的为了给居住权人一定的保障的权利,因此才会有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他人住宅无需向住宅所有权人支付对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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