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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清偿顺序详解:登记、交付与债权比例

2-3题的选项A,不应该按照交付、登记的先后顺序得到清偿吗?老师在讲课时也说道,动产抵押的,按照交付>登记>合同的顺序清偿。可本题说的是按照登记、交付的顺序,为什么会选A呢?


质权物权变动 2022-11-10 09:17:54

问题来源:

2022年1月5日,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售卖医疗器械)因运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以厂房作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1月10日,甲公司又以其1台医疗器械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20日,甲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合理对价将已抵押给丙银行的医疗器械出售给N公司(N公司不知该医疗器械已设立抵押),并完成交付。2月10日,甲公司向其生意伙伴丁老板借款30万元,甲公司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设定质押且已经登记。2月20日,甲公司向戊公司借款150万元,甲公司以其价值250万元的汽车设定抵押且办理登记,庚公司为一般保证人。2月28日,甲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刘某,租期1年。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本案抵押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乙银行对厂房的抵押权已经依法设立

C、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D、丙银行对医疗器械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

E、丙银行主张对卖给N公司的医疗器械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A,C,D,E

答案分析:(1)选项AB: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2)选项CD: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3)选项E:《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2.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2月10日,丁老板的质权依法设立,且此基金份额一律不得转让

B、若甲公司于5月1日将出租给刘某的房屋出售给孙某,且已办理过户登记,则孙某可以要求刘某搬离此房屋

C、若甲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戊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停止其行为

D、对甲公司而言,其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E、若当事人无约定,则抵押期间,甲公司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正确答案:C,D,E

答案分析:(1)选项A: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选项B: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选项C: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②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4)选项D: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5)选项E: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下列关于数种担保并存时的效力规则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若甲公司的同一台医疗器械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B、若甲公司的同一台医疗器械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医疗器械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C、若甲公司向戊公司借款的15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对实现债权有约定,戊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D、若甲公司向戊公司借款的15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而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对债权实现没有约定,戊公司可以直接请求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2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1)选项A: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时间在先,效力优先”)。(2)选项B: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3)选项CD: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的担保的提供人不同,适用的效力规则也不同)。(4)选项E: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4.下列关于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B、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必须取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予以更正

C、申请人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以登记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不发生抵押效力

E、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预告登记失效

正确答案:A,C,D,E

答案分析:(1)选项B: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2)选项D: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法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3)选项E: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以认定为“债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①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撤销;③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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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老师

2022-11-11 03:56:54 1630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同学的记忆有偏差:

1.一个财产多个抵押: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一个财产被抵押+质押: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抵押登记时间)、交付(交付质物时间)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如果抵押登记在先,那么抵押权先受偿,如果交付质物时间在先,质押权先受偿。题目属于这种情况。

3.同学所说的交付>登记>合同的顺序,还需要同学提供具体的位置,方便老师为同学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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