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2017年3月15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甲任执行董事,乙任经理,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11月,丙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自己不具有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为由,向海虹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其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代其查阅和复制海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海虹公司以查阅和复制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且该申请未得到甲、乙同意为由,拒绝了丙的要求。2017年12月3日,丙以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海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2017年12月5日,海虹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130万元,借期5个月,年利率为36%,长捷公司为海虹公司的借款出具《保证责任书》提供担保,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已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2017年12月7日,河海公司将借款汇入海虹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届期时,海虹公司未还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于2018年6月将海虹公司、长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发现甲、丙的认缴出资未到位,于是追加甲、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甲、丙承担责任。
1.下列有关甲、丙出资行为及其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因甲、丙未出资,海虹公司增资时有权限制甲、丙新股优先认购权
B、甲、丙未出资行为构成对乙的违约
C、甲、丙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D、因甲、丙未出资,海虹公司有权限制甲、丙利润分配请求权
E、甲、丙未出资行为构成对乙的侵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1)选项AD: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2)选项BCE: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下列有关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请求与拒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查阅、复制不需要经甲、乙同意
B、海虹公司拒绝丙查阅有法律根据
C、丙有权查阅,但是不能聘请律师或会计师帮助查阅
D、海虹公司拒绝丙查阅、复制,侵犯了丙的股东知情权
E、海虹公司拒绝丙查阅、复制,侵犯了丙的股东决策权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1)选项AB: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无须经过公司和其他股东同意,公司不得拒绝);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无复制权),需书面请求公司同意。(2)选项C: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3)选项DE:海虹公司拒绝丙查阅、复制,侵犯了丙的股东知情权而非决策权。
3.下列有关本案保证方式、保证效力及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借款利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河海公司、海虹公司间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5日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生效
B、长捷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先诉抗辩权
C、本案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D、本案借款年利率在15.4%以下的部分能获得法院支持
E、本案借款年利率约定超过15.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B,D,E
答案分析:(1)选项A: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选项B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3)选项DE: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3.85%×4=15.40%)的除外。
4.下列有关本案诉讼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丙追加为共同被告
B、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乙、丙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长捷公司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海虹公司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E、若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正确答案:A,D,E
答案分析:(1)选项AB: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丙追加为共同被告;(2)选项C: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3)选项DE: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毕老师
2022-10-26 11:26:13 1259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发生的权利(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或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也不在于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1.诉讼时效抗辩
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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