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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维持共同告,举证不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承担吗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022-11-17 14:51:04

问题来源:

3.关于本案行政诉讼程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一审中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的合法性
B、被告认为A水务公司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C、乙县环保局和乙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D、在诉讼过程中,如有需要,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E、A水务公司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1)选项D: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2)选项E: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查看完整问题

毕老师

2022-11-17 17:15:22 632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您好:

经过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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