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正确答案:A,C
答案分析:(1)选项AD: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2)选项BCE: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刘老师
2024-06-26 13:35:12 175人浏览
选项E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乙丙之间未约定追偿权,丙在履行了10万元债务后,仍然有权向乙追偿这10万元。这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原则,即乙因为丙的履行行为而获得了利益(即免除了10万元的债务),且这种利益的获得没有合法根据,因此丙有权要求乙返还这一不当得利。所以,丙不是仅可向乙追偿5万元,而是可以追偿其履行的全部1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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