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稽查局组织听证的问题解答
请问老师这个考点3讲的税收违法,指的是重大税务违法的情况之下吗?包括税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之类的吗?
还有这里的听证是稽查局组织听证,是因为是重大的税务违法吗?
如果是一般的违法,听证是不是就是税务机关组织?
问题来源:
【考点3】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审理机构 |
(1)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2)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3)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4)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
职责 |
(1)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
回避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
提请 |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
书面审理 |
(1)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2)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
会议审理 |
(1)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2)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2/3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 (3)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4)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注意2个文件签发主体不同) |
补充调查 |
(1)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
审理期限 |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
执行 |
(1)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2)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詹老师
2021-09-27 13:54:55 1352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审理范围即重大税务案件包括: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中,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你理解的正确是因为是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所以稽查局组织听证,一般的税收违法,税务机关组织听证。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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