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质证方式
一般的案件,应当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质证对象
(1)应质证
原则上,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视听资料 |
对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
|
补充的证据 |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
|
新证据 |
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 |
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 |
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而非全部)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
(2)无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 |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
|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
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提示】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 |
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
3.证据质证的内容
当事人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和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
4.当事人到庭义务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2)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黑老师
2022-09-13 18:28:22 1840人浏览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当事人在开庭前都会有证据交换的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没有争议并且记录在卷的证据也就没有必要再多进行一次质证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比如说税务机关依其职权调取了某公司的账本,这样的证据也是不需要进行质证的,因为毕竟是有法律说服力的。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庭审时已经质证的证据也完全没有必要再多进行一次质证。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相关答疑
-
2024-10-16
-
2024-10-16
-
2022-11-27
-
2022-10-20
-
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