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甲、乙系同事,共同合租丙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经丙同意,甲、乙请丁对该两居室进行简单装修。丁找来戊等3名装修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在装修过程中,戊嫌甲养的一盆绿色植物碍事,遂将其搬到阳台的窗台上。一日,狂风大作,将该盆绿色植物吹落,砸伤楼下躲避不急的骑车人庚,庚在躲避掉落的植物时,庚的自行车又将路旁停的辛的轿车剐蹭,相关当事人对赔偿事项各持己见,发生纠纷。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民法相关理论,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属于( )。
A、按份之债
B、法定之债
C、特定物之债
D、连带之债
E、选择之债
正确答案:C,D
答案分析:(1)选项AD: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本题属于连带之债;(2)选项B: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本题属于意定之债;(3)选项C: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本题属于特定物之债;(4)选项E: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宗,当事人只能按照该宗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的债。本题属于简单之债。
2.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庚所受的人身损害所属的责任形态为( )。
A、过错推定责任
B、过错责任
C、无过错推定责任
D、补充责任
E、公平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本案中依法应当对庚所受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 )。
A、丙
B、甲
C、乙
D、戊
E、丁
正确答案:E
答案分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与丙之间成立租赁关系,甲乙与丁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关系,丁与戊之间成立个人用工关系。戊等3人在施工期间对建筑物及相应物件具有直接管理义务,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但根据个人用工责任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丁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庚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为丁。
4.本案中应对辛所受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 )。
A、庚
B、甲
C、乙
D、戊
E、丁
正确答案:E
答案分析: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庚不承担责任,戊的责任由丁替代承担。丁承担责任后可向戊进行追偿。
杨老师
2021-10-21 15:53:16 2186人浏览
甲乙请丁进行装修属于装修承揽合同,甲乙是定作人,所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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