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正确答案:B,C
答案分析:
(1)选项AE: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选项D: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王老师
2020-08-01 12:21:25 767人浏览
您这样理解,顺位要求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明已经成年,且题干未说明小明不能独立生活,所以不选。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
2024-10-23
-
2024-10-16
-
2020-11-03
-
2020-10-16
-
2020-10-15
您可能感兴趣的税务师试题
- 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①张某以劳务作价100万元出资;②委托王某和李某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③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④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张某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⑤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李某和赵某,张某和王某承担全部的亏损。合伙协议的上述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
- 单选题 甲、乙、丙、丁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相关合伙人不必当然退伙的是( )。
- 单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6年4月4日,甲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