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老师
2023-08-20 15:43:00 968人浏览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与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联的,破产程序中的各债权人在利益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差异的一面。规定债权人会议,目的也就是使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一个自主发表意见的机构,从而参与破产程序,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债权人会议本质是一种开会的活动,作为债权人团体的利益维护和意思表示机关,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因此,破产法有必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由其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能,以彻底实现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自治需求。
2.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机构)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3.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在第一次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
2024-10-23
-
2024-10-16
-
2022-11-07
-
2022-11-05
-
2020-05-11
您可能感兴趣的税务师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