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财会答疑> 税务师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答疑详情

一个受理 一个不予受理 区别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和下面黄色字体内容的不予受理  很矛盾 困惑

能否区分

第一审普通程序 2025-03-07 13:57:23

问题来源: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考点1】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
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形式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不同情形的处理
1.不受理立案
类型
处理
无权主管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无管辖权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1)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一事不再理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离婚、收养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查看完整问题

邵老师

2025-03-07 20:09:23 205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您的问题核心在于区分两类再次起诉的处理规则:




  1. 离婚、收养等身份关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6个月内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强制冷静期)。




  2. 普通案件(如合同纠纷)



    • 若因程序问题(如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原告主动撤诉后,只要再次起诉时符合条件,法院必须受理(程序瑕疵已修正即可)。




关键区别:法律对身份关系案件设定了特殊限制,而普通案件仅需满足程序条件即可受理。举例:离婚案件撤诉后,无新理由6个月内不可再诉;但合同纠纷撤诉后,次日即可重新起诉。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有帮助(3) 答案有问题?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我们已经收到您的反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