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受理 一个不予受理 区别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和下面黄色字体内容的不予受理 很矛盾 困惑
能否区分
问题来源:



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
形式 |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
类型 | 处理 | |
无权主管 |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 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
无管辖权 |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 (1)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一事不再理 |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 |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离婚、收养案件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邵老师
2025-03-07 20:09:23 205人浏览
您的问题核心在于区分两类再次起诉的处理规则:
离婚、收养等身份关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6个月内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强制冷静期)。
普通案件(如合同纠纷):
- 若因程序问题(如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原告主动撤诉后,只要再次起诉时符合条件,法院必须受理(程序瑕疵已修正即可)。
关键区别:法律对身份关系案件设定了特殊限制,而普通案件仅需满足程序条件即可受理。举例:离婚案件撤诉后,无新理由6个月内不可再诉;但合同纠纷撤诉后,次日即可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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