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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的3和4不了解,麻烦老师取个例子,谢谢!

③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

④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债权人代位权 2024-12-21 10:43:11

问题来源: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有(  )。
A、连带责任保证人
B、连带债务人
C、抵押担保人
D、担保财产受让人
E、债务人的近亲属

正确答案:A,C,D,E

答案分析:下列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①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没有连带债务人,其本身就是债务人身份);②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③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④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⑤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⑥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⑦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查看完整问题

邓老师

2024-12-21 11:19:48 152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对于第3点“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可以这样理解:比如,有一栋房子先抵押给了银行作为第一顺位的担保,然后房主又把同一栋房子抵押给了另一个债权人作为第二顺位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银行作为第一顺位担保权人有权先执行担保财产。而如果担保财产执行后还有剩余价值,那么后顺位的担保权人就有权就这部分剩余价值受偿。这就是后顺位担保权人的利益所在。


对于第4点“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举个例子:比如,债务人拥有一块土地,并将这块土地租给了一个农民种植作物。如果这块土地因为债务问题被强制执行(如被查封或拍卖),那么农民就无法继续在这块土地上种植,从而丧失了其种植权益。这个农民就是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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