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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始期和附终期怎么区分呢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024-10-16 23:07:42

问题来源:

47.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订婚钻戒,甲构成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钻戒买卖合同
B.乙有新手机一部,对14周岁的丙表达愿以5000元出卖,限丙1周内答复,丙当即同意,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乙丙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有效
C.丁将其汽车卖给戊,双方已经结清车款并办理完过户登记,不久后戊发现该汽车为泡水车,而丁竟将车包装成正常二手车出售给自己,该汽车买卖合同因欺诈而自始无效
D.庚将其房屋卖给辛,双方于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于办理完登记手续时生效
E.对己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己一把折叠雨伞,属于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约定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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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2024-10-16 23:22:56 234人浏览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附始期和附终期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两种类型,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附始期,也称为生效期限或延缓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开始生效。在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到来之前,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一旦期限到来,行为即刻生效。而附终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终止效力。在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自成立时起即生效,期限的到来导致行为效力终止。简而言之,附始期关注的是行为何时开始生效,附终期则关注的是行为何时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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