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3月5日,甲因急需生意周转资金,遂以该房屋抵押向同乡丙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期6个月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3月8日,丙将500万元汇入甲的账户。3月10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丙方知晓该房屋上存在乙的居住权,遂要求甲另外再提供一份担保。甲于是找到好友丁和戊,请求2人为其向丙提供担保。3月16日,丙与丁、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未能还款,则由丁、戊2人承担返还本金的保证责任。其余事项未进行约定。
8月9日,甲因车祸离世,其子己继承了上述房屋。8月20日,己将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借款到期后,丙因追讨欠款与丁、戊、己发生纠纷。
请结合上述案情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乙所享有的居住权性质、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的居住权属于财产权,可以抵押,也可以继承
B、甲为乙设立的居住权因未约定居住权期限,故乙若未再婚即可终生居住
C、乙的居住权属于支配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他人
D、乙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对世性
E、甲为乙设立的居住权附有解除条件
正确答案:B,D,E
答案分析:(1)选项ACD: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对他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不得转让、继承;(2)选项B: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或者在遗嘱中确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生;(3)选项E:甲与乙约定乙若再婚,则居住权消灭,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下列关于涉案房屋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3月5日,丙对房屋的抵押权设立
B、8月20日,己自登记完成时取得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C、1月6日,乙的居住权于合同签订时设立
D、8月9日,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E、1月10日,乙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正确答案:D,E
答案分析:(1)选项A: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3月10日)设立;(2)选项BD: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8月9日)发生效力;(3)选项CE: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1月10日)设立。
3.下列关于丙、丁、戊间保证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丁、戊须以各自的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B、丙在甲没有偿还借款时,可任意选择丁或戊,请求其代甲清偿借款
C、若丁代甲清偿了全部借款,则可以向戊进行全部追偿
D、丙仅在甲没有偿还借款时,方可请求丁或戊代甲清偿所欠借款
E、丁、戊对甲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1)选项A: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2)选项BD:①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丁、戊)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作为债权人的丙应先实现抵押权,之后就债务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方可请求丁、戊承担各自的保证责任。(3)选项C: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是全部)。(4)选项E: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明确约定仅对本金提供保证,不包括利息等其他债务。
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己继承房屋的法律效果有( )。
A、己取得带有居住权和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B、丙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对房屋的抵押权当然消灭
D、乙仍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E、乙对房屋的居住权当然消灭
正确答案:A,B,D
答案分析:(1)选项BC: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2)选项DE:居住权消灭的法定条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姜老师
2023-11-17 17:01:14 1419人浏览
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人格权 、身份权、物权 、知识产权等。在对世权关系中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之外的 、不特定的 一切人。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 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 、尊重和不侵扰 ,表现为不作为 。
举个例子,你的水杯是你的所有权,你用它来喝水是不需要任何人的帮助来实现的权利,任何人都对你的水杯有不侵犯的义务。那么居住权也是一样的道理,居住权只属于居住权人一人,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对人权,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债权人只能对合同的相对人(债务人)主张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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