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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权与对人权分别是什么?

用益物权的类型构造及其变动 2022-11-18 14:55:56

问题来源:

1.下列关于乙所享有的居住权性质、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的居住权属于财产权,可以抵押,也可以继承
B、甲为乙设立的居住权因未约定居住权期限,故乙若未再婚即可终生居住
C、乙的居住权属于支配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转让他人
D、乙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对世性
E、甲为乙设立的居住权附有解除条件

正确答案:B,D,E

答案分析:(1)选项ACD: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对他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不得转让、继承;(2)选项B: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或者在遗嘱中确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生;(3)选项E:甲与乙约定乙若再婚,则居住权消灭,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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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2022-11-18 18:29:56 3446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在对世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表现为不作为。

对人权,是指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等请求权。在对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内容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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