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票证是什么及其作用
问题来源:
提前通知 |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
检查人员 | 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
检查方法 |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
电子信息系统检查 | (1)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2)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
法定程序 |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
调取资料 | (1)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3)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4)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5)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
电子数据 | (1)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2)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
询问 | 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 (1)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2)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 |
实地调查取证 | (1)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 (2)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3)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
异地调查取证 |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
查询账户 | (1)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
责令限期缴纳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2)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
税收强制措施 | (1)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 (4)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税收强制措施期限 | 针对责令限期缴纳(2)之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4)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税收强制措施解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 (2)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3)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
检查中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3)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
检查终结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
告知、异议 | (1)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2)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
冯老师
2024-03-22 10:45:31 303人浏览
换票证是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当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税务机关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一种凭证。这种凭证用于证明税务机关已经收取了被查验单位的发票,并且在查验结束后,会将发票退还。这是一种保障被查验单位或个人权益,确保发票安全交接的手续。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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