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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和免于发出收购

老师,还是不是很懂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和免于发出收购差异是什么,分别什么情形下满足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具体含义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2024-07-04 14:28:29

问题来源:

(5)豪鑫公司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股份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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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老师

2024-07-04 19:01:28 422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这块就是属于对于免于收购义务进行的不同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里面的2条规定,法条分开规定是基于一些立法原理,同学需要记忆原文,考试不涉及立法原理),老师把轻松过关1书上的案例与法条原文进行了列示,同学理解一下,有不懂得地方随时提问,老师会为同学及时解答的。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2021年案例分析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案例】甲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已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坐卧不安,后与丙公司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40%的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对甲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如果丙公司提出的挽救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甲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而且丙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的股份,丙公司就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免于发出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案例】甲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亿股,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0%的股份(本来安然无恙),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2%的股份(200万股)。2024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丙公司回购了200万股股份,导致甲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下降至9800万股,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一下子超过了30%(躺着也中枪,此之谓也)。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3)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案例】甲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亿股,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25%的股份。2024年4月1日,经甲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甲上市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票2000万股,本次发行后,乙公司持有的股份(2500+2000=4500万股)将超过甲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000+2000=12000万股)的30%。在本案中,只要乙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2000万股),且甲上市公司股东会同意乙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乙公司就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4)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案例】2022年4月1日,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自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乙公司一直未增持甲上市公司的股份。自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期间,乙公司只在2024年3月20日从丙公司协议受让了2%的股份。在本案中:(1)虽然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的股份在2024年3月20日一下子超过了30%,但乙公司可以免于发出要约;(2)2024年3月20日增持的2%的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否则将构成短线交易。

(5)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6)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7)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8)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案例】2014年9月4日,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南重工集团将其持有的1000万股股票质押给国联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9月4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3月3日。双方约定,该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不发生转移(表决权仍属于中南重工集团)。2015年3月3日,中南重工集团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该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一下子超过了30%。在本案中,中南重工集团只要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就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9)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案例】甲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亿股(普通股),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0%的股份。2020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向乙公司发行5000万股优先股(发行对象仅为乙公司)。在计算乙公司的持股比例时,优先股不计入,乙公司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甲上市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则乙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优先股将全部恢复表决权。此时,在计算乙公司的持股比例时,“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将计入(分子分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3000+5000)÷(10000+5000)=53.33%,一下子就超过了30%。但是,乙公司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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