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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为何要在36个月内完成资产购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东权利 2023-08-22 14:51:44

问题来源:

(2015年)
【解释】本题根据2023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大华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0亿股。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控股的华星公司持有大华公司50%的股份。
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钱某持有90%的股权、孙某持有10%的股权,二人持有网商公司股权的时间均超过了12个月。网商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大华公司计划通过购买网商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将其收购。为此,大华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两套收购方案:
方案一:大华公司向网商公司股东钱某、孙某分别发行新股9亿股、1亿股,用于购买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权。
方案二:(1)大华公司先向华星公司发行5亿股新股,华星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15亿元现金;发行价格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5%;华星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大华公司再向网商公司的股东钱某发行4.5亿股、向孙某发行5000万股新股,并分别向钱某支付13.5亿元现金、向孙某支付1.5亿元现金,用以收购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权;大华公司向钱某、孙某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钱某、孙某持有的大华公司股票,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财务顾问的意见,方案一根本不可行,方案二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大华公司董事会对方案二中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了修改之后,提交大华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股东,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80日。2022年4月1日,在大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李某认为该次重组交易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并投了反对票。最终,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方案二。李某要求大华公司回购其所持全部股份,被大华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0日,李某书面请求大华公司监事会对董事长赵某提起诉讼,起诉赵某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监事会对李某的请求未予理睬。2022年5月20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财务顾问关于“方案一根本不可行”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财务顾问的观点正确。新股发行后,大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0亿元。原控股股东华星公司的持股比例将降至25%(5÷20=25%);钱某的持股比例为45%(9÷20=45%),将成为大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获得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的,构成“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网商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中存在负数,不符合首发条件。
(2)大华公司董事会拟订的方案二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华星公司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②大华公司向钱某、孙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③钱某、孙某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钱某、孙某(均未取得对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持有的大华公司股票,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3)如果实施方案二,本次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核?并说明理由。
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核。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大华公司拒绝回购李某所持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大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5)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李某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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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老师

2023-08-22 16:37:29 2549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有利于收购人在收购上市公司后,更快的注入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这主要是防止大股东为了套现实现短期交易而进行的限制,鼓励控股大股东长期做好公司,而避免套利行为。

若超36个月,则不能认定为”借壳上市“,也就是达不到最终合法上市成功的目的,公司不能完成转型。教材及考试并不涉及该部分内容,建议您了解即可哦。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够对您所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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