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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详解

第(3)小问对应的知识点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还是出卖人取回权?

这两个地方有什么联结。

老师,能把这两个地点相关的知识点总结一下吗?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2022-08-24 12:49:40

问题来源:

(2015年)
2014年年底,A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1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1)2015年2月,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销售某产品,A公司管理人将其归为A公司财产。
(2)2015年3月,A公司运输车辆将董某撞伤,A公司向董某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
(3)2015年4月,A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分期付款,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A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
(4)2014年5月,A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A公司管理人为该抵押物的管理、变现等付出了合理劳动。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A公司管理人将该抵押物的价值计入了计酬基数,同时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委托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A公司财产?并说明理由。
B公司委托销售的产品不属于A公司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2)A公司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A公司管理人无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C公司能否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C公司不能取回该批货物。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C公司不能取回该批货物。
(4)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该抵押物的价值能否计入计酬基数?管理人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该抵押物的价值不能计入计酬基数。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②管理人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查看完整问题

单老师

2022-08-24 19:37:54 1623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第(3)小问对应的知识点是出卖人取回权,也就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问题。

1.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的解除权,也就是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说的是解除合同的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可以解除、也可以继续履行两个方面)

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本题)

(3)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确实有一些绕,同学再理解一下。在学习中还遇到问题,可以随时提问,老师会为同学及时作答的。预祝同学顺利通过考试。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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