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上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与界定标准
请问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有什么区别? 本题怎么判断的重大资产重组?比例是用哪两个数算的? 认定重组上市只需要看实际控制人有没有发生变更吗,还有其他条件吗?
问题来源:
(本题20分)
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实际控制人姜某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0%。
2015年12月,甲公司公告其重组方案摘要,称其拟从乙公司股东余某等人处购入乙公司100%的股份,交易对价为34亿元,甲公司以1.5亿股普通股股份及4亿元现金的方式支付,股份发行价格为20元/股。同时,向丙公司非公开发行17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3.4亿元用以支付购买交易标的的部分现金对价。交易完成后,余某等人将持有甲公司15%的股份,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姜某。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乙公司 |
甲公司 |
交易对价 |
财务指标占比 |
资产总额 |
8910.47 |
122,997.07 |
340,000 |
276.43% |
资产净额 |
4702.38 |
100,632.94 |
340,000 |
337.86% |
营业收入 |
6332.42 |
86704.56 |
— |
7.30% |
2019年11月18日,甲公司监事会发布公告称,由于其于9月底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定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改选公司全部董事会成员。公告发出后,丙公司提出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某,刘某系丙公司总经理。
在2019年12月4日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了陈某、刘某、姜某等6人为公司董事,其中,刘某为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并指定姜某为公司董事长。
2020年3月,余某以2019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与此同时,余某等人向董事会书面提议,要求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部成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甲公司的重组方案不构成重组上市。因为甲公司重组前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姜某,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②甲公司的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为甲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甲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参考教材P289;参考轻一P304
(2)如果甲公司不予披露董事张某的意见,张某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张某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根据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参考教材P230;参考轻一P310
(3)甲公司监事会是否有权自行召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监事会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月余而董事会未召集,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参考教材P186;参考轻一P247
(4)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本案中,余某等持有1.5亿股,占15%,丙公司持有1700万股,占1.7%[1700÷(15000÷15%)]。
参考教材P191;参考轻一P254
(5)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合法。根据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参考教材P187
(6)请指出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组成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仅1人,未达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参考教材P191;参考轻一P254
(7)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余某请求撤销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本案中,决议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而余某至2020年3月才起诉,已经过了60日的除斥期间。
参考教材P181;参考轻一P251
(8)余某等人是否有权提议召开甲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理由。
余某等人有权提议。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参考教材P186;参考轻一P246
(9)股东大会是否有权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成员?并说明理由。
①如果甲公司董事会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其全部成员可由股东大会改选。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没有职工代表。②股东大会无权改选监事会的全部成员。因为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民主选举产生。
参考教材P188-P190;参考轻一P239
满老师
2020-09-02 17:19:24 3606人浏览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 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企业重组上市是指将企业资产、业务和人员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新股上市交易的活动。
上市公司往往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甚至因此伴随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例如,典型的借壳上市交易。当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就可能会构成重组上市。
2、甲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甲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题干中“甲公司拟从乙公司股东余某等人处购入乙公司100%的股份,交易对价为34亿元”,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22997.07万元,用3400000000÷1229970700=276.43%,达到了50%以上,但由于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未构成重组上市。
3、重组上市的界定标准,除了要看实际控制人有没有发生变更,还有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第(1)至第(4)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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