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考点11:追索权(★★★)
1.追索发生的原因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而非出票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被追索人
(1)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2)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追索权的保全
(1)按期提示承兑、付款;
(2)作成拒绝证明(依法取证)。
4.确定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王老师
2020-10-11 11:06:54 5514人浏览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当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责任后,才基于这一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义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的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已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祝您考试顺利!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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