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6第五问: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是怎样的?
您好!老师,董事会审议的内容是关于资产重组的方案,是需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吗? 资产重组不是股东会的决议吗? 老师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内容有: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内容?老师可以给总结一下吗?
问题来源:
(2016年)
【解释】本题根据2020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分别增加5%,乙公司分别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报告并通知了甲公司。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本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愤然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书面承诺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甲公司与丁公司拟订的资产重组方案中,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①股份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②丁公司获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自由转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丁公司获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仅为5人,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的持股期限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毕老师
2020-05-02 16:50:46 1526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股东大会是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最后决议的机构,而资产重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之前,需要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方式)。
也就是: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最后表决通过。
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2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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