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6)在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7)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张老师
2021-08-14 16:57:49 905人浏览
1、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达到30%强制停止不能再交易了。如果继续交易要满足披露及交易所关于增持股份的规定。
协议收购:可以一下超过30%。但是除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或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的之外,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2、协议收购是场外交易,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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