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刘老师
2024-07-07 14:02:59 233人浏览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欠债务人钱或物的第三方。简单来说,如果A公司(债务人)欠B公司钱,而C公司又欠A公司钱,那么C公司就是A公司的“债务人的债务人”。
在这道题目中,方仁公司是宁靖公司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方仁公司欠宁靖公司300万元。但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方仁公司取得了对宁靖公司的300万元债权,也就是说,宁靖公司现在也欠方仁公司300万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方仁公司不能主张抵销这两笔债务,因为这会对宁靖公司的其他债权人造成不公平。所以,尽管方仁公司欠宁靖公司的钱和宁靖公司欠方仁公司的钱数额相等,但方仁公司仍然不能主张抵销,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破产公司的其他债权人,防止某些债权人通过这种方式优先受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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