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师
2020-04-08 16:17:19 4827人浏览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债务人因为上述关系产生的债权,那么债权人是不能代位行使的哈。除此之外,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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