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3不太理解请举例说明
问题来源:
考点11:债权人代位权(★★★)(P91)
1.代位权的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
从权利是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解释1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解释2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
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刘老师
2022-03-22 21:01:00 452人浏览
比如,甲把乙撞伤,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乙对甲享有10万元的债权,而乙就是债权人,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享有的10万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为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此时债权人乙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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