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财会答疑>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答疑详情

动产抵押--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使用动产进行抵押后仍可以转让该动产,属于有权处分,那又怎么会有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呢?

抵押权的设定 2021-08-03 10:25:41

问题来源:

 

考点04:动产的抵押(★★★)(P68

3.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查看完整问题

吕老师

2021-08-03 11:18:02 2189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不是的哈~这里的理解方向老师为您来梳理一下。

根据规定抵押人是有权转让抵押财产的,因此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过程中即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了,也就是您关于此处抵押人是有权处分的理解是正确的。

但是对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情形中,规定的仅为受让人是“恶意”的情形,这里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不可以这样反向进行推理的哈~也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受让人是可以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情形下,那么其是故意损害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便对其不予保护。

希望能够对您的理解有所帮助哦~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有帮助(5) 答案有问题?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我们已经收到您的反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