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案例4】2021年3月1日,甲将其挖掘机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挖掘机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月9日,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挖掘机以35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当日,乙向丙交付了挖掘机,但丙尚未付款。3月10日,丙将该挖掘机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12日,丙向丁交付了挖掘机,丁于3月15日向丙支付了10万元的价款。
4月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拟就该挖掘机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挖掘机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挖掘机,丙告知甲已将挖掘机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挖掘机,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挖掘机行使抵押权,均遭丁的拒绝。
蔡老师
2021-08-17 18:02:32 1026人浏览
民法典31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条中表述的是以合理价格转让,并没有强调支付与否。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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