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天河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远航公司。天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9人。
天河公司为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授权,拟由董事会作出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决议。天河公司此前未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为此,天河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此次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其中,4名董事投了赞成票,2名董事投了反对票。
2022年6月1日,4名董事突然辞职,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董事会于2022年8月1日通知和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
截至2022年9月1日,天际公司通过场内交易购买天河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已达到5%。天际公司依法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了天河公司并予公告。当日,天河公司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天际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后,天际公司继续收购天河公司股份。2022年11月1日,天际公司又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天河公司1%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但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亦未通知天河公司和发布公告。
截至2023年5月9日,天际公司已持有天河公司18%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持股比例超过远航公司而成为天河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天际公司于次日将相关权益披露内容通知天河公司,但拒绝告知天河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等信息。
2023年5月11日,天河公司发布天际公司已持股18%的公告。之后,相关投资者亦开始购入天河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其中天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海公司购买了0.8%的股份,持有天际公司25%股权的股东胡某购买了0.1%的股份,天际公司董事何某的岳父李某购买了0.3%的股份。
2023年8月1日,天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天河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30%。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前述投资者与天际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过程中,上述相关投资者均未提供相反证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姜老师
2023-08-23 09:55:19 1318人浏览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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