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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01】股东的出资形式(★★)(P168)
1.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登记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02】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P166)
1.合同之债
(1)以发起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2.侵权之债
(1)公司成立的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03】表决权、分红权与增资优先认缴权(★★★)(P174、P176)
1.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资优先认缴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分红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关于分红权的司法解释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3)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考点04】查阅权(知情权)(★★★)(P175)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2013年案例分析题)
表6―1 查阅权
查阅权的范围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监事会会议决议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复制 |
查阅 |
股东名册 |
× |
查阅 |
公司债券存根 |
× |
查阅 |
会计账簿 |
查阅 |
× |
【考点05】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P177)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06】股东诉讼(★★★)(P178)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1】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解释2】找董事会还是监事会?(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解释3】谁是原告?(1)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2)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法对监事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3)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列公司为原告。
【解释4】胜诉利益归谁所有?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5】费用由谁承担?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07】关联交易(★)(P180)
1.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84条、《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08】解散诉讼(★★★)(P217)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0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P181)
1.基本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10】公司对外担保(★★★)(P162)
1.决议程序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2021年新增)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规定处理: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3.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021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解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上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
4.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2021年新增)
(1)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11】公积金(★★★)(P210)
1.盈余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2/资本公积金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3.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2019年案例分析题)
刘老师
2021-08-26 11:57:13 2672人浏览
当实际出资额大于认缴资本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变更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信息,重新划分出资份额比例;
2、可以将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划为公司向股东借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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