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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限制绝对效力?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什么叫限制绝对效力?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024-05-22 14:52:56

问题来源:

举例
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内部约定各承担1/3的份额),丁为债权人,债权额为150万元。甲对丁承担了150万元的清偿责任后,有权就超过的(100万元)分别向乙、丙各追偿50万元。乙向甲清偿了50万元,但丙无力清偿50万元。这样的话,甲乙要按照比例各承担25万元。因此,甲可以继续向乙追偿25万元。
4.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举例
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内部约定各承担1/3的份额),丁为债权人,债权额为150万元,已经到期。丁欠甲150万元的到期债务,甲向丁主张抵销150万元。抵销后,乙、丙对丁的债务消灭。乙向甲清偿了50万元,但丙无力清偿50万元。这样的话,甲乙要按照比例各承担25万元。因此,甲可以继续向乙追偿25万元。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举例
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内部约定各承担1/3的份额),丁为债权人,债权额为150万元,如果甲的债务被丁免除,在甲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50万元)。乙、丙对丁的债务消灭。即乙、丙对丁的债务总额为100万元。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混同),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举例
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内部约定各承担1/3的份额),丁为债权人,债权额为150万元, 如果甲被丁吸收合并,在扣除甲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 (50万元)后。丁对乙、丙的债权总额为100万元。
(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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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老师

2024-05-22 15:23:38 152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限制绝对效力是指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当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时,这种免除的效力是有限制的,并且是绝对性的。具体来说,这种免除仅在该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产生效力,导致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相应份额的债务消灭。这意味着,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不再需要承担其原本应分担的债务份额,而其他债务人则相应地减少了这部分债务的负担。这种限制绝对效力确保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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