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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二)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程序
1.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⑤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②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科创板发行注册程序——注册制
(1)董事会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3)保荐人保荐。
(4)证券交易所受理并审核。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5)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6)发行人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
陶老师
2021-08-24 13:25:33 2087人浏览
不是主板中的那些规定哦。
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擅自改变前次募 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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