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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回权vs善意取得
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2020BQ4~5,2020CQ5,2013Q2)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姜老师
2021-06-10 11:33:45 653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要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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