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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的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针对主债务人,可以这样理解吗?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本票、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因为没有承兑这一说,所以主债务人是付款人;远期票据因为有承兑,所以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概述 2024-07-19 09:44:16

问题来源:

考点4: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概述(大纲要求:能力等级3)(★)(P423)
(一)票据权利概述
1.收款人VS持票人VS票据权利人
如果票据没有发生背书转让,收款人就是持票人,同时也是票据权利人;如果票据已经背书转让,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持票人,同时也是票据权利人。有时也根据字面含义(占有票据的人)使用“持票人”这一词,此种情况下的持票人就不一定有票据权利(例如,拾得他人遗失之纸质票据的人)。
2.票据权利仅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首先向主债务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或者显然有不获付款的可能性时,才可以向偿还义务人主张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顺位的权利)。
(二)票据责任概述
1.票据义务人
2.票据关系人
(1)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仅仅是票据关系人。
(2)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只是票据关系人。
聚焦点
在票据上无真实、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构成有效票据代理/行的除外。(主观题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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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老师

2024-07-19 16:57:04 736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同学的理解有一些偏差:

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

至于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

2. 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最后持票人并不可以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关系中对其主张追索权。次债务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前手再追索。次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二次义务、次义务或者偿还义务。次债务人包括:(1)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2)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需要注意的是,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或称为“关系主体”)。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他们的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据关系上的关系主体,而非票据义务人。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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