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中的决议规则详解:正常批准、强制批准与未批准
重整的决议分为3大类吗:一般规定(不包括重整计划草案)是出席会议人数过半,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总额的1/2以上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是出席人数过半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总债权额2/3以上,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表决,就是参与表决所持表决权2/3以上 这三个不同的决议,判断是否通过决议与比较基数做对比,看是否达到通过条件,可以这样理解吗?这三个决议有的时候总区分不清楚,不知道该和题目中哪一个数据做比较看是2/3以上,麻烦老师回答一下,我是不是理解有偏差,谢谢
问题来源:
(2016年)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
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刘老师
2022-07-14 11:35:07 2849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您好:
老师帮您梳理一下,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分为三种情形:
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您所说的一般规定不准确哦)
2.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可以协商/强制批准;
3.未批准:终止+破产。
破产重整程序中,只涉及到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之后进入执行阶段,或者不通过直接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只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债权人性质进行分组表决,但是各组的表决规则是一致的。
其中,法律规定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属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特殊规定,单独区分记忆即可,其余按照老师给你总结的破产计划通过规则进行掌握即可。
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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