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实体从旧: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内坚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举例: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而在2020年年底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 2016年年初转让的不动产未纳税申报,则要对其补征营业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举例: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在2020年年底转让其闲置不动产,要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举例:财税2016年36号文(规范性文件)优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授权立法的准法律)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期限为4个月;之后税率为25%,申报缴纳改为5个月,在汇算清缴07年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举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时,仍然要先缴纳税款等,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