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使用费为何按白酒税率13%计税?
白酒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在剔增值税税时,为啥要按照白酒的税率13%,而不是用特许经营权的税率6%?
问题来源: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2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酒厂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元。
A.64000
B.64680.59
C.70681.42
D.67680
【答案】C 【解析】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300000+(20000+23400)/(1+13%)]×20%+3×1000×2×0.5=70681.42(元)。 |
冯老师
2022-04-10 01:07:55 9146人浏览
目前虽然白酒品牌使用费按现行政策来说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增值税税率6%),也就是已经“营改增”缴纳增值税了,但是因为其是随同白酒销售收取的,所以仍然是作为白酒销售的价外费用来征税,所以这里适用的税率是13%,所以应该按照金额/(1+13%)做价税分离。即,价外费用都是用货物的适用税率作价税分离的。
价外费用——包装物租金:现在出租包装物租金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是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仍然要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这样做的目的也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如果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2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如果白酒的品牌使用费适用6%税率,那么厂家就会通过降低白酒的销售额,增加品牌使用费的金额来降低税负,从而少缴纳税款,那么这样税务机关就会造成税款流失。
所以品牌使用费是按照价外费用的计税规则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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