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厂移送卷烟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为何只征收生产环节消费税?
卷烟厂将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外销为什么只征收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问题来源: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19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乔老师
2021-04-16 09:55:42 4529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因为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与甲卷烟厂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同一纳税主体),移送环节(甲卷烟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征收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环节是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销售环节(生产销售环节), 不涉及其他环节。
每天努力,就会看到不一样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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