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19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张老师
2021-07-04 06:07:21 2736人浏览
1、消费税按生产领用抵扣,没有领用不能抵扣。
2、即使可以抵扣,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和销售不能一一对应,是整体减。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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