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问。具体文字分析一下,公式看不懂,谢谢
问题来源:
(1)进口一批烟丝,境外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50万元,到达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20万元,无法确定保险费用。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并缴纳相关税费后运回卷烟厂。
(2)卷烟厂购销货物支出桥、闸通行费,取得有税务监制章的通行费票据,价税合计4.2万元。
(3)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收购发票显示实际支付收购价10万元、未支付价外补贴,将其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
(4)生产车间领用全部进口烟丝和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用于生产K牌卷烟和新投产的Q牌卷烟。当月按照调拨价向某批发商销售K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
(5)新研制Q牌卷烟,暂定直接销售给关联企业(批发企业)的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55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税务机关采集Q牌卷烟批发环节价格为每标准条11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卷烟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29%。该卷烟厂当期出厂销售Q牌卷烟20标准箱。
(6)盘点时发现,5月从一般纳税人处外购的卷烟包装盒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6万元,其中包括向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成本1万元(均已抵扣进项税)。
(7)研发生产新型雪茄烟,生产成本36万元。本月当地举办全国烟草联谊会,卷烟厂将其中30%作为样品赠送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烟丝进口关税税率10%,消费税税率30%;雪茄烟的平均成本利润率5%,消费税税率36%;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36%加150元/标准箱;相关发票已确认并在当月抵扣,税务机关对于Q牌卷烟核定的计税价格适用于该卷烟厂Q牌卷烟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应纳关税=170.51×10%=17.05(万元)(0.5分)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0+2.2)×(9%+1%)+2×13%=1.48(万元)(1分)
业务(5)销售Q牌卷烟应纳消费税=20×150/10000+78.1×20箱×250条/箱×56%/10000=0.3+21.87=22.17(万元)(0.5分)
业务(5)销项税额=78.1×20×250×13%/10000=5.08(万元)(0.5分)
业务(7)销项税额=36×(1+5%)÷(1-36%)×30%×13%=2.30(万元)(0.5分)
业务(6)转出进项税额0.74万元。(0.5分)
可抵扣进项税额=34.83+0.2+1.48-0.74=35.77(万元)(1分)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52+5.08+2.30-35.77=23.61(万元)(1分)
金老师
2023-08-13 16:07:42 5793人浏览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与烟叶税计算公式中的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不一定是同一个数字。
税种 | 具体计算 | |
烟叶税 | 计税 依据 |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注: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
计税 公式 |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烟叶收购价款×(1+10%)×20% | |
增值税 | 进项税 抵扣公式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烟叶收购价款+同票实际价外补贴+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注:计算进项税额的价外补贴是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 |
综上所述,业务(3)应缴纳的烟叶税=10×(1+10%)×20%=2.20(万元),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0+2.2)×扣除率。
我们再来看扣除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买价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是对于购货方来讲,如果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就不算是真正的优惠政策,因此一般情况下,国家允许其将买价×扣除率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计入农产品账面成本的金额=买价×(1-扣除率)。
农产品进项税计算抵扣时: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抵扣进项税。
(2)除上述规定,则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
本题生产的烟丝是13%税率的货物,所以烟叶扣除率适用10%
所以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0+2.2)×10%
另外业务(3)购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所以购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13%
综上所述,业务(3)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10+2.2)×(9%+1%)+2×13%=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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