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视同销售有哪些情况计税依据是什么与增值税区别
问题来源: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铅蓄电池,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3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电池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乙厂无同类铅蓄电池销售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电池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将其余的20%用于车间照明。
(3)将自产的A牌电池90%以赊销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12月28日收取全部货款,但由于购买方资金周转紧张,当月仅收到20万元货款。另将剩余的10%的A牌电池赠送给客户推广产品。
(其他相关资料: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应纳消费税=45/90%×4%=2(万元)。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金老师
2023-05-24 16:59:44 4905人浏览
1.视同销售情况: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额)表所列15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2.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 (1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 1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 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 .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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