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如何抵扣消费税?
(2)第一问组完价出来的价格是50万元,第二问销售价格是70万元,能看懂高于受托方价格出售,但是不明白答案中为什么70×4%要减去2×80%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不是100%,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是100%吗
问题来源: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铅蓄电池,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3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电池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乙厂无同类铅蓄电池销售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电池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将其余的20%用于车间照明。
(3)将自产的A牌电池90%以赊销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6月28日收取全部货款,但由于购买方资金周转紧张,当月仅收到20万元货款。另将剩余的10%的A牌电池赠送给客户推广产品。
(其他相关资料: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应纳消费税=70×4%-2×80%=1.20(万元)。
应纳消费税=45/90%×4%=2(万元)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孔老师
2020-09-25 18:13:47 6923人浏览
注意哦: 如果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加价出售,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 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但是这里是按销售比例抵扣的,即本题销售了80%,所以抵扣的也是80%。
您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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