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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如何抵扣消费税?

(2)第一问组完价出来的价格是50万元,第二问销售价格是70万元,能看懂高于受托方价格出售,但是不明白答案中为什么70×4%要减去2×80%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不是100%,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是100%吗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020-09-25 14:41:39

问题来源:

甲电池厂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铅蓄电池,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3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电池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乙厂无同类铅蓄电池销售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电池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将其余的20%用于车间照明。
(3)将自产的A牌电池90%以赊销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6月28日收取全部货款,但由于购买方资金周转紧张,当月仅收到20万元货款。另将剩余的10%的A牌电池赠送给客户推广产品。
(其他相关资料: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3+5)÷(1-4%)×4%=2(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铅蓄电池应缴纳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电池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70×4%-2×80%=1.20(万元)。 
(3)业务(2)中加工收回用于车间照明的电池移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自用于车间照明的已税电池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
(4)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将自产电池赠送给客户,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45/90%×4%=2(万元)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查看完整问题

孔老师

2020-09-25 18:13:47 6923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注意哦:如果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加价出售,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但是这里是按销售比例抵扣的,即本题销售了80%,所以抵扣的也是80%。

您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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