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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问题

老师请问一下,我理解的应纳税额调整,是钱已经花出去了,比如广宣费,业务招待费之类的,但是在税法上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有规定,不能花多少就扣多少,因此超过限额的钱,就需要加回来,算收入需要交所得税,本题中业务(9)购买的特种车辆,钱已经花了,税法上也有扣除限额的规定,所以这块为什么是调减而不是调增呢?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加计扣除优惠 2023-08-08 15:07:26

问题来源:

某信息传输企业属于中型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核算2022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2023年4月注册会计师受聘对其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发现该企业以下业务未作纳税调整:
(1)销售费用账户中广告费700万元,上年超支结转至本年广告费70万元;管理费用账户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
(2)全年发生境内研发费用账户中已记录的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5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5万元、直接投入材料费用20万元;支付境外机构的委托研发费用70万元。
(3)全年发放工资10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50万元,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上年超支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
(4)通过政府部门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110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水灾地区捐赠132万元。
(5)支付某幼儿园非广告性质赞助费16万元;违反定价规定被市场监管局罚款40万元。
(6)转让A企业股权收入300万元,该股权投资成本27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额20万元未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
(7)因持有2019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当年取得铁路债券利息10万元。
(8)从持股的境内B未上市居民企业获得分红25万元,B居民企业处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年度。
(9)10月购买一套摄录转播专用车(属于特种车辆),不含增值税单价600万元,当年已按会计规定计提折旧2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选择享受最优惠的税收政策;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四季度研发费用该企业选择“比例法”计算加计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15%=5000×15%=75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700万元,限额余额50万元,可将上年超支额70万元中的50万元结转扣除并调减所得额,广告费纳税调减额5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实际发生额的60%=40×60%=24(万元),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0.5%=5000×0.5%=25(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40-24=16(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合计的纳税调减额=50-16=34(万元)。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比例法”)。
境外研发费用的80%=70×80%=56(万元),境内研发费用的2/3=(50+5+20)×2/3=50(万元)。
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50×3/4×75%+50×1/4×100%=40.63(万元)。
境内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50+5+20)×3/4×75%+(50+5+20)×1/4×100%=60.94(万元)。
该企业研发费用合计纳税调减额=40.63+60.94=101.57(万元)。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纳税调减50万元。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额150万元,纳税调增额=150-140=10(万元)。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额25万元,纳税调增额=25-20=5(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额30万元,30万元可据实扣除,并且上年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纳税调减10万元。
业务(3)合计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0+10-10-5=45(万元)。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政府部门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11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通过政府部门向水灾地区捐赠限额扣除,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额132万元,纳税调增12万元。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和罚款均不能扣除,纳税调增=16+40=56(万元)。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业务(6)无须纳税调整。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业务(7)应纳税调减=10×50%=5(万元)。
(8)计算业务(8)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自未上市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业务(8)应纳税调减25万元。
(9)计算业务(9)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理由。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当年可一次性扣除=600×50%=300(万元),业务(9)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22=278(万元)。
(10)计算该企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的所得税额。
202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4-101.57-45+12+56-5-25-278=579.43(万元)。
应纳税额=579.43×25%=144.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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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2023-08-09 09:45:26 4271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纳税调整是站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的纳税调整,要看这个业务在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如果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之不同,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会计上据实扣除的项目,按您的理解是对的。比如广宣费、业务招待费,会计上是据实扣除的,而税法有扣除限额的规定,所以,超过限额的部分就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而对于购买设备,属于购买固定资产,会计上按规定进行折旧扣除,会计上不是一次性据实扣除的,所以,虽然税法上有限额,也不一定是纳税调增的哦~

对于业务(9)购买摄录转播专用车,会计上按规定计提折旧扣除22万元。而税法上由于有优惠政策,可以在当年一次性扣除50%,即可以一次性扣除600×50%=300(万元),税法准予扣除的金额比会计上扣除的多,所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减。您再理解一下哦~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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